【来源:辽宁发布】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现就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许可证号等生产食品;
2.严禁使用来历不明或污染物超标原料、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等生产食品;
3.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4.严禁销售“三无”“山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严禁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或违规宣称减肥、降脂、壮阳等功能。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1.畜禽肉类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
2.进口食品须查验海关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3.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须查验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4.完整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经营过程要遵守下列规范
1.散装食品须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应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有良好的通风、排气、防鼠等装置,食品应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3.食品离墙离地存放,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问题食品继续流通。
4.贮存销售对温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赵承
校对:张丽捷 白云
责编:吴溪 冯心
审核:张增娇 安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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