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4月16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公开宣判,大同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宣判当天,大同中院同时发布消息称,该案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回答记者提问,回应社会关切,对此,大皖新闻记者进行了梳理。
焦点一: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该案备受关注的原因之一就是案发节点。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二人于2023年1月30日经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而5月2日下午,二人在婚房内,席某某不顾反抗,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当晚吴某某报案。从订婚仪式到强奸报案仅仅就一天时间。
那么,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解释称,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审判长说,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
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
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
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焦点二:除了录音证据,认定强奸事实的证据还有哪些?
在宣判前夕,被告人席某某母亲在接受大皖新闻记者采访时,发来几段录音,其表示:“录音是女方妈妈和儿子谈话,后面在套他话,也是法院定罪的主要证据。”
但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吴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但除了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焦点三:女方是否存在骗婚情形?
在此前多次采访中,席某某母亲都提及,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女方是发生关系后开始抱怨,是因为房产本上需加名一事和男方发生冲突才报警。进而引发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强奸及“骗婚”嫌疑。但女方母亲曾对此予以否认。
4月16日,此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依旧认定了强奸罪的事实。同时,该案审判长也就该问题进行了解答,其称,本案中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以结婚为目的,双方约定彩礼款18.8万元,在订婚仪式上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
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
其间,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另查明,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
焦点四: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4月16日,该案二审宣判后,席某某母亲走出法庭,其表示对于判决理由仍有异议,并当庭提交了申诉材料。同时,席某母亲称,双方没有发生实质性性关系,她提出女方处女膜未破裂。“我儿子没有伤害她。”
针对这一疑问,审判长首先表示,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另外,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崔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