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职工维权,被民警强送精神病院;律师:应追究滥用职权者法律责任

4月5日,安徽“淮南发布”的一则通报,再次让“被精神病”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

新闻事件:官媒发消息伤残职工“被精神病”

安徽“淮南发布”消息,淮南市联合调查组2025年4月5日发布情况通报:针对媒体报道淮河能源控股集团职工张某反映工伤待遇、2024年6月被强制送医治疗等问题,淮南市及淮河能源控股集团高度重视,已成立由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等多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问题开展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回应社会关切。

据媒体此前报道,1999年,张坡毕业分配到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成为采煤工人,当年在井下作业时被失控矿车撞伤,后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伤残待遇,领取伤残津贴,每月到手1300多元。到了2020年以后伤残津贴扣除各项保障后,到手1900多元。

前几年,张坡向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反映,要求提高伤残津贴标准,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把自己的情况拍成视频,发到了网上。2024年6月2号这天,张坡再次来到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大门前维权,期间与前来制止的单位工作人员发生纠纷,随后张坡拨打了110报警处理。

淮南市公安局龙禹派出所的民警将他带上车,并告诉张坡要把他送到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科进行精神方面疾病的检查鉴定。张坡说,自己表示强烈反对但办案民警依然把他送进了医院精神科。

根据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的入院记录显示:张坡入院日期为2024年6月2号,出院日期为6月24号,住院时间22天。同时入院记录上标示:“出院必须由派出所办理,家人不允许探视。”22天后,张坡被派出所民警接出医院,并以寻衅滋事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张坡申请做了精神病鉴定。安徽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张坡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精神医学诊断分析为:“成人智力测验报告:IQ:117分。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可以排除脑外伤精神障碍”、“对自身违法行为辨认力及控制力完整”等,鉴定意见为:1.灾难性经历后的持久性人格改变;2.完全受处罚能力。

媒体记者就鉴定结果的专业术语咨询了专业人士,被告知这结果意味着张坡不是精神疾病患者,而是“被精神病”了。

这起事件,引发了法律人士的探讨,有人认为需要追究涉事执法人员及精神病院的行政责任,有的认为二者同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非法拘禁罪的共犯,均该追刑责;还有的认为,当执法者滥权,对普通民众来讲,是一件可怕可悲的现象,当务之急是必须强化司法审查实质化,要求法院必须对医学诊断进行必要性审查;完善责任追究体系。

律师观点1:

涉事派出所存在恶意打击张坡之嫌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明确了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鉴定对象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安全的可能,唯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强制医疗。

法定程序是指:若警方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时,需先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最终由法院审理后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裁定。特殊情况下,在法院决定是否强制医疗前,警方可对疑似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但需经家属同意或法院批准。

还有一种情况是,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无论是哪种,都要遵照患者本人自愿的原则;除非患者存在伤人伤己或者有伤人伤己风险的,也是由家属为患者办理非自愿住院,这个是不用经过患者本人同意的。

那么,除了法院裁定程序下的警方送入精神病院的情形外,还有哪种情况警方是可以送至精神病院的?赵良善说,那就是在患者有伤人伤己的行为以及风险时,家属不同意为患者办理住院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可由警方协助医疗机构为患者办理非自愿住院。

具体到本事件,张坡并不存在伤害他人或者有伤害他人的风险,并且家属也不同意张坡住院,警方直接给张坡办理入住精神病院,这是违法的。

赵良善表示,针对正常人被警方强行关进精神病院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当事人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索赔。

警方直接强行将张坡送医的违法行为,视违法轻重,直接责任人员(如参与强行送医的警察及指挥人员),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将面临承担行政责任。医院未经合法程序将正常人强制捆绑,禁止离开医院、限制通讯等,都可视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

值得一提的是,医院还提出必须由派出所办理出院,这一做派违反了《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如果是精神病患者,其入院以及出院,有相关的程序,没有哪个法条规定,说出院必须由派出所办理。鉴于此,涉事派出所存在恶意打击张坡之嫌疑,将正常人张坡强行关进精神病院,精神病院不分青红皂白,对于派出所送来的当事人,认为由派出所撑腰、做背书,习惯于将正常人当成精神病患者治疗,而且在治疗中也存在诸多违法行为,比如非法拘禁,这无疑是在啃噬当事人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

赵良善呼吁,精神病院的入院程序其实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它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手续办理。精神病院被公权力利用,这将是对社会法治和人权的严重践踏和亵渎,也会让公众对整个精神病医疗体系产生信任危机。

律师观点2:

“执法者和精神病院”是涉嫌非法拘禁的共犯

中国政法大学实务导师、北京英申律师事务所主任房立刚认为,张坡被精神病事件,反映最明显的已经不是精神病院乱收治的问题,而是有强制执法权的执法者,借精神病院的手,达到非法拘禁他人的目的。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那么,民警和精神病院联手对一个正常人进行接送和收治,二者属于共犯,均涉嫌非法拘禁罪,而民警又是共犯中的主犯,是典型的滥用职权的表现。

房立刚说,本案中,张坡根本不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任何入院标准,其被派出所民警送进精神病院,而医疗机构的诊断医师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诊断程序和收治标准就将人关入精神病医院,损害了张坡的合法权益,明知擅自强制住院治疗的措施,又非法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的可能,对不符合强制住院条件的人,仍采取追求或者放任的心态进行强制住院,具有非法拘禁犯罪的主观故意,无疑已涉嫌非法拘禁罪。

房立刚强调,我们要知道的是,民警是在恪尽职守依法办案?还是要借着办案在警告、震慑当事人?在此事件中,张坡维权现场没有过激行为,他在为自己争取相应的权益,如果真有违法行为,民警执法也需有法可依,而不是利用警察的身份,就将所有执法程序忽略,将一名正常人用精神病院的强制住院手段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房立刚指出,“我们必须仔细认真的去辨析这样的执法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是否是在合理限度内,如果放任不理,人民群众就会对警察失去信心,以后也不再敢依法维权,不再敢据理力争,这将会是司法退步的表现,也会成为社会戾气剧增的缘由之一。”

律师观点3:

精神病强制医疗涉及人身自由,必须严格程序控制

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观韬刑民交叉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仲若辛认为,安徽淮南张坡事件如同一面棱镜,再次折射出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在实践中的异化风险。

仲若辛说,张坡事件,涉事精神病院俨然沦为权力规训的工具。《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第31条规定,即便患者发生伤害自身或他人安全行为,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亦须征得监护人同意,监护人不同意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张坡因工伤待遇争议持续维权,既无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表现,更未经规范诊断程序即被强制收治,执法者缺失的程序,以及医院缺少的程序,无不昭示着法律文本与权力实践的惊人背离。

仲若辛担忧道,张坡“被精神病”异化为维稳工具,涉事医疗机构成为公权力延伸的执法部门。他建议,精神病强制医疗涉及人身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程序控制。我国虽已建立强制医疗司法审查制度,相关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诊断证明的医学专业性往往成为阻却司法审查的挡箭牌。当医学话语与行政权力形成共谋,法院的司法审查极易流于形式,公民最后的法律防线形同虚设。

破解困局需要重构制度闭环:建立独立第三方医学评估机制,打破医疗机构与送治主体间的利益关联;强化司法审查实质化,要求法院必须对医学诊断进行必要性审查。除此之外,还应完善责任追究体系,对违法送治者的滥权行为以滥用职权罪或非法拘禁罪进行刑事追责;对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的医疗机构,依照《精神卫生法》第75条规定追究责任,停止有关医务人员执业,直至开除或吊销其执业证书。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来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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