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乡政府科员因犯罪获刑,被开除公职!原单位起诉,退还2.3万余元工资

乡政府一工作人员因犯罪获刑,随后被开除公职。但因其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所在单位多发工资2.3万余元,单位遂提起诉讼索还。

4月13日,记者获悉,11日,河南淮滨县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此案一审判决书,事男子陈某因此被判决退还23619.12元。

47岁的陈某家住河南淮滨县固城乡,今年3月,淮滨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固城乡人民政府与陈某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固城乡政府起诉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陈某在2023年5月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时应停发工资或只发75%生活费。为此,乡政府诉请法院判令陈某退还多发的工资款23619.12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原系固城乡党建工作办公室一级科员,每月基本工资1980元。2023年5月份,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同月被检察机关批捕。2024年5月份,陈某被判刑入狱,同月被开除公职并停发工资。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固城乡人民政府实际每月向陈良发放工资3470余元至3780余元不等,累计共发放工资39954.12元。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本案中,陈某应从2023年5月份开始停发工资待遇,按其原基本工资即1980元的75%计发生活费。据此计算,陈某应退还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多发的工资23619.12元。

据此,今年4月2日,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退还固城乡人民政府23619.12元。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