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24年12月25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住房租赁决策部署的需要

住房租赁是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住房租赁管理是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作出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提出要求;国家、省、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明确贵阳市开展住房租赁管理地方立法,省政府要求:“贵阳市要学习借鉴北京等城市‘群租房’治理经验,在立法上先行先试,加快推进市级层面住房租赁条例立法,为全省房屋租赁立法探索经验”。

(二)是着力解决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存在问题的需要

截至2023年12月,贵阳市租住人口约160万,租赁住房约50.2万套,其中“群租房”5139套,已整改3515套,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约5000条,备案率仅有1%左右。共有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1124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904家,相关从业人员7500余人。

经调研梳理,主要有以下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解决:一是涉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不够清晰,缺乏相应工作机制。二是住房租赁信息化管理服务功能不完善、不能适应新形式下租赁市场的发展需求。三是租赁住房的出租标准不完善,“群租”乱象突出。四是住房租赁涉及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欠缺,导致提供服务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乱象时有发生,扰乱市场秩序。五是租赁住房尤其是“群租房”存在结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相应管理依据。六是有关上位法的原则规定需要补充细化,增强操作性。

基于上述情况,制定《条例》必要且可行。

二、《条例》起草、修改和审议过程

2024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6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一审。

一审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问卷调查了云岩区、南明区、白云区、花溪区、修文县、清镇市等区域关于农民自建房租赁情况,从贵阳市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5位常委会咨询专家处收集到了158条意见建议,实地调研了花果园小车河办事处和园社区和兰花都办事处秀园社区、黔灵镇沙河村村委会、观山湖区美寓租住房企业,学习考察沈阳等地住房租赁立法经验,结合专委会的意见,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多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意见:一是通过贵阳日报、贵阳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书面征求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咨询专家的意见;三是通过贵阳市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各区、县(市)意见;四是针对法规草案中的核心问题、核心条款,组织专题座谈会,听取贵阳市房地产协会、部分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互联网服务平台经营者、基层办事处和社区、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对征求到的49条意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逐条研究后,再行修改了《条例》草案,形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2024年10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审。

根据二审审议意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就按间出租住房的标准与要求、时租短租类新业态租赁行为实施管理、互联网平台监管、租赁企业租赁资金监管等核心问题向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再次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修改、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12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共7章41条,分总则、出租与承租、房地产经纪和租赁经营、房源租赁信息互联网发布、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一是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原则作了规定。二是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统筹协调机制,实现住房租赁管理信息化,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管理职责。三是明确住建、公安、消防等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职责,形成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好住房租赁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关于出租与承租

为加强租赁住房安全保障,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解决我市住房租赁管理及群租房治理中突出显现的住房结构、消防安全与治安安全问题,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参考北京、上海等城市住房租赁管理经验,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本章一是明确了出租住房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二是明确了按间出租住房的细化规定;三是规定了住房不得出租的情形;四是明确住房租赁合同的签订;五是明确了租赁合同备案的相关要求;六是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关于房地产经纪和租赁经营

租赁企业、房地产租赁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作为租赁市场的参与主体,其行为对租赁市场管理有重大影响。为了对租赁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规范管理,促进租赁市场良好健康发展,本章一是对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信息公示、业务承接、房源信息发布、从业人员实名制进行了规定。二是对以营利为目的转租住房十套(间)以上的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对以营利为目的转租住房十套(间)以上的单位,应当依法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住房租赁”进行了规定。三是规定了对住房租赁企业实行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要求。

(四)关于房源租赁信息互联网发布

随着科学技术生活水平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租赁市场信息发布的重要渠道,但互联网相较于其他渠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更加难以辨别,因此为了维护租赁市场各方当事人利益,加强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本章一是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前对租赁房源信息发布者身份与房源证明材料的核验要求;二是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对提供虚假材料、发布虚假信息应采取的措施;三是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未备案或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未取得执业信息卡的从业人员提供房源租赁信息发布服务;四是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定期报送发布房源信息相关记录。

(五)关于服务与管理

为了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有序发展,政府应当提供相应服务并规范管理行为。本章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探索多元化租赁方式、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二是规定住建部门通过住房租赁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三是规定了住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业务协同办理与信息共享的服务要求;四是规定了住建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相关要求;五是规定了住建、公安、消防救援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住房租赁管理监督检查、日常巡查等工作;六是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发现租赁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进行督促整改与风险报告。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对违反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实名从业制度、最低人均租住面积标准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明确的处罚,以达到保障条例实施的目的。二是为确保《条例》公布后有效实施,引导、督促和保障涉及住房租赁的各类主体严格依法履行相应责任义务,以衔接性条款方式规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文本,请一并审议。

来源: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